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行为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维修质量检验单、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内容。机动车维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两年。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