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第十八条有效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应当按本条例规定重新选择项目的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的重新确定应当于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完成。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