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第十七条有效特许经营期限根据项目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投资回报周期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