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主办方应当按照公安机关许可的内容举办大型活动。需要变更活动举办时间的,主办方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

需要变更活动举办地点、内容的,主办方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