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安全许可第十五条已废止作出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安全的需要,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在二十四小时内书面告知主办方,由此给主办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主办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非法取得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