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安全许可第十三条已废止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一)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三)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四)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之一的;(五)违反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受到罚款处罚之日起未满一年的;(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