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统一领导。停车场实行市、区(开发区)、街道三级管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