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开发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停车场的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及机动车道路停放秩序的管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