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者露天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或者与公共建筑配套建设,向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民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地。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