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