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的,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代履行拆除,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