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停车场经营单位未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