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不得违法设置停车泊位或者利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