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不得违法设置停车泊位或者利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