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一)阻挠、妨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二)停放运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三)在道路停车设施收费系统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行为;(四)在道路停车泊位进行机动车清洗、装饰、修理等活动;(五)损坏道路停车设备、设施;(六)跨压车位线或者车身超出车位线停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