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调整:(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泊位已经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经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共项目建设需要调整的;(四)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