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车辆停放、安全保障、消防等管理制度;

(二)在停车场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和公示牌,公示牌应当标明停车场名称、停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

(三)确保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等设施的正常运行,保持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清晰、准确、醒目和完好;

(四)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停车位确定给特定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六)不得在停车区域进行有碍车辆通行和停放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对违法占用消防通道停车的,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