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价格标准交纳停车费;

(三)正确使用停车场设施、设备;

(四)不得停放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