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与专用停车场的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二)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价格标准交纳停车费;(三)正确使用停车场设施、设备;(四)不得停放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