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与专用停车场的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持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和相关材料,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确定手续。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