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未经市城乡规划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停车场挪作他用,不得变更规划确定的停车位,不得改变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的用途。已经改变用途的,应当自行恢复;未自行恢复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限期恢复。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