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的同时补建:(一)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二)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医院、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等公共场所;(三)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性场所;(四)承担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导致原有配建的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以其他方式达到配建标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