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