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交通警察队伍建设,确保执法公正、规范、文明、高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管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