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道路阻断等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置,应当纳入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