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将宗教活动场所划入风景名胜区,应当征求该宗教活动场所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属宗教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或者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有效证件的同一宗教信教群众,进入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免收门票。

确定或者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时,应当听取当地宗教事务部门、相关宗教团体、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代表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