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本条例颁布前各类已建管线,其权属、管理单位应当于条例实施一年内将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