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管线规划测绘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规划测绘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