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第五章 综合管廊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管廊运营单位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