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城市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向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