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

鼓励社会资本、入廊管线权属单位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综合管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