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第五章 综合管廊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城市综合管廊地方标准,统筹组织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编制城市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协调城市道路建设与城市综合管廊建设时序。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