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城市综合管廊地方标准,统筹组织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编制城市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协调城市道路建设与城市综合管廊建设时序。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