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第四章 管线维护第三十条已修改禁止下列影响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一)非法占压管线进行建设;(二)损坏、占用、挪移管线;(三)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安全警示标志;(四)擅自接驳管线;(五)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六)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七)损坏、位移、拆除井盖等附属设施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管线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