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禁止下列影响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非法占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管线;

(三)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安全警示标志;

(四)擅自接驳管线;

(五)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六)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七)损坏、位移、拆除井盖等附属设施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管线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