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第三章 管线建设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安排项目建设。(二)配合道路建设单位、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同步实施管线工程;(三)核实并会签施工场地内管线现状总平面图,并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四)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绘工作;(五)收集本单位实施的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并归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