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城市道路与城市管线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合理安排管线建设工期,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道路设计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管线现状资料;

(二)组织管线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综合、初步设计综合和施工图综合,形成管线工程与道路设计综合图,经相关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后,报法定部门审批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三)事先通知管线权属、管理或者使用单位配合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保护工作;

(四)督促和检查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五)收集本单位实施的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并归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