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安排项目建设。

(二)配合道路建设单位、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同步实施管线工程;

(三)核实并会签施工场地内管线现状总平面图,并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

(四)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绘工作;

(五)收集本单位实施的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并归档。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