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或者轨道交通工程需要迁改现状管线的,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管线迁改按照原标准、原规模、满足同等功能需要实施。迁改费用由道路或者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承担,但因新建、扩容、提高标准和功能等所增加的费用,由管线权属、管理单位承担。

管线迁改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按照本市相应工程计价依据进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