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形成符合统一数据标准的竣工测绘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绘图。

管线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核,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手续。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