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并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动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