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在协商前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时收集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对协商中的重点问题可以进行事先沟通。工资集体协商一方在协商前可以要求另一方提供与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另一方应当在举行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的七个工作日前如实提供。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