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工资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另一方不得拒绝,并应当自收到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商定具体协商的时间和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应当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本方协商代表名单等事项。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