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但工资集体协商的时间周期和次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协商双方确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九十日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者续订的要求。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