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十六条有效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每方代表人数为三至九名,规模以上企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每方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五名,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方的协商代表,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