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每方代表人数为三至九名,规模以上企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每方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五名,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方的协商代表,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