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连续用工的,用工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通过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