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等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协商代表,但受委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