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节 历史建筑保护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和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编制每处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信息、风貌特色;(二)保护范围;(三)使用要求等。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