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第三条已废止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涉及本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下列文件:(一)市人民政府规章;(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三)本市地方性法规授权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制定的与本市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四)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五)依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