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第十条已废止制定机关未在指定期限内修改或者废止,也未书面提出无需修改或者废止理由的,或者提出的理由不成立的,法工委应当书面告知有关专门委员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