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第十七条有效请求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与专利侵权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三)当事人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属于市知识产权局管辖范围的受理事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