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请求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与专利侵权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

(三)当事人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属于市知识产权局管辖范围的受理事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