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第十六条有效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引起侵权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请求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当事人向市知识产权局请求处理的,市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法受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