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行业协会、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可以参与推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行和起草地方标准,开展标准化的咨询、培训和业务交流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