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部门)是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的标准化工作。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区(县)质量技监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标准化管理工作。市质量技监部门主管的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系统的标准化管理工作,并在科技投入费用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支持标准化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